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变换专利使用方式可节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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产品/服务: 浏览次数:181 变换专利使用方式可节税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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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专利权是一笔有价值的无形资产,所有者是将这笔资产直接转让出去以取得现金,还是把它当作更划算,其中有一个税收筹划的问题。对专利权的处理,一般来讲可以作如下选择:

 

  1.直接出卖专利权以获取收入;

 

  2.个人利用该无形资产独资兴办企业;

 

  3.以专利极为基础与他人合伙经营或入股。

 

  对以上三种处理办法,在税收上的效果是不同的。比如,某专家取得了一项发明,该专利公布以后,就有几家企业愿意以不低于1000万元的价格购买这项专利,另外又有一些企业希望与他合作办实业。作为专利权的所有者,此时应该如何决策呢?在这里我们不妨从税收的角度作一个理财分析。

 

  方案一:直接变现。如果直接转让专利以取得现金,则可以取得收入1000万元,但是同时应该缴纳有关税金。

 

  按照营业税有关法规规定,转让专利权属于转让无形资产,应该缴纳营业税,其税率为5%。但根据(则税字[1999]273号文的规定,如果纳税人履行了有关手续,可以免税,只是办理程序较复杂,耗时较长。

 

 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的有关规定,转让专利权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收入,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。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,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。因为该所有入一次收入已超过4000元,应减除20%的费用。所以该专利权所有人应纳税额为:

 

  [1000-1000×20%]×20%=160(万元)。

 

  缴纳个人所得税后,他的实际所得为840万元。

 

  这才是他实实在在拥有的专利权转让收入。

 

  方案二:办独资企业。如果该专家通过建厂使自己所拥有的专利变为资本,然后通过销售产品取得收入,情况就会发生变化。由于新建企业,大多都可以享受一定的减免税优惠。在税收上;他所要负担的个人所得税与方案一相比,必然大大地降低。

 

  该方案的优势是使他的资产通过经营过程实现了、,产生了长期的经济效益。当然,这样做是有条件的:一是要有其他资金的支持;二是自身要有经营才能;三是要有其他所必备的条件等。

 

  方案三:兴办合资企业。如果无力独立经营而选择与他人合作经营,发明人出技术(专利),其他人出资,建立有限责任公司,只要事先约定好专利权占企业资本的比重,那么,在企业生产经营正常的情况下,就可以根据各自所占有的比重分配利润。他的专利权所折资本1000万元将在经营期内摊到产品的成本中,通过产品销售收入收回。除了企业应负担的税收外,他仅需要负担时所应承担的个人所得税额,而其资本份额在转让之前,不需负担其他税收。

 

  如果他选择在股份有限公司拥有股权的话,他承担的税负如何?预期的收入可能有多少呢?

 

  按照营业税有关法规的规定,以无形资产入股,参与接受方的利润分配,共同承担风险的行为,不用负担营业税。同时,他每年可从公司税后利润中分得1000万元股权所对应的利润,至于到底是多少钱,则要看公司的税后利润有多少。但只要公司存在,如果他不转让股权的话,这个收入是长期的。当然,这部分收益作为拥有股权取得的股息、红利,应按20%的比例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。

 

  作为股份公司,该所有人拥有的股权是以股份表现的,股份通常表现为股票。一旦上市,他能拥有两方面的好处,一是所持股票有可能,那就不只是 1000万元了;二是上市后,所持股票较容易出手套现。根据个人所得税有关法规的规定,转让股票目前暂免缴个人所得税。因此,在这样的情况下,他持有的 1000万元股份不仅能够,而且不用负担方案一所承担的税款。这样既获得专利收入,又获得经营收入,如此操作与单独的专利转让相比,税收负担可能是轻的。

 

  三种方案的利弊是明显的。方案一实质上比较单纯,没有什么风险,缴税之后,可以实实在在地握有大把的,用这些钱去做想做的事。但是,其所缴纳的税收负担太重,而且收入是固定的,没有的希望;方案二和方案三从税收的角度讲,税收负担比较轻,而且有的可能性,但是风险也大,不确定的因素比较多。假如该发明人想追求更大的利益,并且自身有条件的话,可以在后两者中作出选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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